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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娟,上海公司股权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权准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有限公司为人合与资合性公司,股东之间通过股东合作协议的方式确定一定时期内股权不得对外转让,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合法有效。具体到法律规定,持有上市公司增发的股份,存在一定的锁定期,锁定期内不能上市交易。
公司的资质是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后才具有的,所以公司分立后,公司的资质是不能转让的,转让资质也是不合法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