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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娟,上海公司股权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权准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国有企业改制
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不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即改变原有国有企业的体制和经营方式,以便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方案制订
国有企业改制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制订,也可由其委托改制企业或者中介机构制订,但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改制方案不得委托该改制企业制订。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概况及近三年资产和财务状况,改制的基本原则、目标和程序,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方案,改制后企业股权设置方案和企业发展规划等。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国资企改〔2004〕10号文件的规定报经批准。改制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税务、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等相关审批事项的,应先报经市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市深化办协调审批。
资产清查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评估,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认真核实和界定国有产权,严禁隐匿国有资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提交的清产核资的范围、资产及其财务会计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出具承诺书,并对其结果负责。在前一次清产核资有效期内的,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不再进行清产核资。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经济审计。
国有企业改制中清理出来的不良资产,经中介机构经济鉴证后,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企业主管部门申报,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国资委审批。按照审批权限,对申报核销不良资产在200万元以内的,由市国资委审批。200万元以上,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在批准核销后,企业需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对“账销案存”收回的款项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在清产核资和经济审计的基础上,依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经济审计和资产评估不得委托同一家中介机构进行。企业经济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在出具正式报告前,必须由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在改制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资产评估结果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涉及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其评估结果应报市国土资源局确认。重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组织专家评审。
国有企业改制,由市国资委选聘和委托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实施清产核资、经济审计和资产评估。
企业改制涉及资产剥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为什么要进行国有企业公司法改制
为了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率又保持社会的稳定,国有企业的公司改制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做好战略规划。具体如下所述:
一、国有企业公司法改革是推进国企从管企业转向管资本的关键一步
国企国资改革要围绕资本做文章,就得把国有资本的宏观管理、投资运营、监督评价等职能分开,将国家的所有权、出资人的产权、企业的经营权分离。国有经济一旦以国有资本为微观基础,就意味着国有经济是“渗透式”的,具有开放性,与民营经济能彼此融合。这无论对做强做优做大国有经济,还是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金融风险,都堪称最优选择。同时,这也预示着国有经济的发展从此不再局限于国企这个外壳,而能在广阔的空间发展壮大。
二、国有企业改革现状:
近期,有大批国有企业从全民所有制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国家电网、中国通号、中国铁物等央企的公司制改制已全面完成,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公司改制方案已批复完毕,其中包括中铝公司、中核集团、中船重工、中国化工集团等。各省级国资委出资企业改制面达到了95.8%。
三、国有企业公司法改革的方向:
1、国有企业改制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2、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制订,也可由其委托改制企业或者中介机构制订,但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改制方案不得委托该改制企业制订。
3、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概况及近三年资产和财务状况,改制的基本原则、目标和程序,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方案,改制后企业股权设置方案和企业发展规划等。
4、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国资企改〔2004〕10号文件的规定报经批准。改制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5、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税务、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等相关审批事项的,应先报经市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市深化办协调审批。
四、国企改革的产权问题
企业是产权的一种组织形式,国企仅仅是国有资本产权的一种组织形式,并不是唯一的。所以,国企国资改革要围绕资本做文章,就得把国有资本的宏观管理、投资运营、监督评价等职能分开,将国家的所有权、出资人的产权、企业的经营权分离。国有资本一旦得到授权进入市场,就以出资人身份形成各式各样的产权,可存在于各式各样的企业之中。国有经济一旦以国有资本为微观基础,就意味着国有经济是“渗透式”的,具有开放性,与民营经济能彼此融合,相互借力,共生共荣。这无论对做强做优做大国有经济,还是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金融风险,都堪称最优选择。因此,定位在国有资本上来做强做优做大,预示着国有经济的发展从此将不再局限于国企这个外壳,而能在广阔的空间发展壮大。这样,一方面,大量国有资本存量由此可以激活,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发展新动能,防范并化解重大经济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发挥国有资本的独特优势,融合看似对立的公共属性与市场属性,让国有资本成为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经济安全等公共利益的强大支撑。
综合上述,整理有关国有企业公司法改制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为了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率又保持社会的稳定,国有企业的公司改制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做好战略规划。如果您对这方面还有更多相关问题,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