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劳动工伤律师
法律热线:
文章详细

人事保证的范围和主要特性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23年9月10日 珠海劳动工伤律师  

  黎恒冲,珠海劳动工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人事保证的范围和主要特性

  核心内容:人们从不同社会观念出发,可能对人事保证或说人事担保有广狭义的理解。相对于一般保证以及其他特殊保证而言,人事保证作为保证的一种,先具有一般保证的法律特征,同时作为一种特殊保证,又具有自身的特性。以下由编辑为您介绍人事保证的范围和主要特性。


  人事保证的范围


  从最广义的理解,人事保证,除指私法调整的人事担保外,尚可包括属公法性质的人事担保,如中国古代的官员举荐连坐制度、保甲制度,以及现代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行政治安管理中存在的保证人制度。即使私法调整的人事保证,即民法上的人事保证,亦有不同的范围和定位。学者认为,人事保证系就人事关系所为之保证。人事保证的保证对象首推职务关系。此不仅私法上之雇佣关系,即公法上之职务关系,如公务员就职,亦均为保证对象;其他人事关系,例就出国、入境、应考、诉讼等须具保证的,均属保证对象。惟一般所称的人事保证,多指职务关系而言,而此种保证多见于雇佣关系。


  故广义的人事保证,其;保证之范围,除有背于公序良俗者外,依当事人之约定。;


  ;可以兼括职务保证、雇佣保证、其他人事保证及损害担保契约;,因我国大陆没有相关人事保证立法,对其范围没有限定,依一般解释,对职务关系以外的其他人事关系的保证,例如就他人出国、入境、应考、入学、进修、诉讼等人格品质所作的保证,皆可称之为人事保证,可准用保证相关规定。


  人事保证作为保证的一种,故人事保证首先具有一般保证的法律特征,同时其作为一种特殊保证,相对于一般保证以及其他特殊保证又具有自身的特性。


  关于人事保证合同的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人情性,或称情谊性。


  一般保证多由于利害关系而承担保证,而人事保证则以情谊关系而承担保证。因人事保证多基于人身信任和情面而无偿提供,故其具有人情性质。


  继续性。


  一般保证,多以一次发生的现存具体债务或可得确定债务为保证对象;而人事保证,系以基于继续性的法律关系发生的将来债务为保证对象。


  将来性、不确定性。


  人事保证旨为受雇人在将来因职务上行为而致雇主受有损害而提供保证,实为对将来可能发生之债提供保证。人事保证合同成立时,保证人将来是否发生赔偿或其赔偿金额之多寡均不确定,故不具确定性,须待被保证人发生损害情事后,保证人的赔偿才能具体确定。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如果伤害认定为工伤后,除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外,是否仍然有权利再要求损害赔偿呢


  答:2002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同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定:因生产安全受到损失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从这些规定来看,好像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还可以要求单位承担民事赔偿。但实际上,我国工伤保险遵循的补偿原则是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不能重复适用。但是,如果受伤害者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伤害事故是用人单位或雇主恶意行为,或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或雇主放任事故的发生和扩大,或恶意隐瞒事故、拖延救助而造成劳动者更为严重伤害的后果时,那么完全有理由追究用人单位或雇主的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