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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职工保胎期间算病假还是事假?女性就业保护立法及相关措施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0日 珠海劳动工伤律师  

 黎恒冲,珠海劳动工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怀孕女职工保胎期间算病假还是事假?

  怀孕女职工因保胎需要休息的期间应该归为病假还是事假只要具备申请病假的材料,即有资质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病假单,怀孕女职工因保胎需要休息的,应按照病假处理。下文将为您一一介绍。

  李小姐在某公司任职,发现自己怀孕并去医院检查后,医生建议李小姐休假保胎。随后的几次检查中,医生均开具了建议休假保胎的诊断证明,李小姐每次都将诊断证明交至公司请病假。在李小姐保胎休假3个月后,公司通知她因其法定医疗期已满,所以之后的休假计为事假,事假期间不发放工资。李小姐不理解,自己持有医院开具的病假单,为什么要算休事假

  各类假期均有其不同的内涵及法律规定。

  病假是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经医院诊断确认需要休息的期间。申请病假应持有具有资质的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或病假单。为保障人身健康,符合要求的病假,用人单位应当予以批准。病假期间的劳动者享受法律的特殊保护,例如,病假期间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有最低标准;在法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事假是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无法出勤,需要请假的期间。申请事假需要履行用人单位规定的申请审批流程,同时,对劳动者提出的事假申请,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决定是否予以批准。事假期间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

  关于怀孕女职工因保胎需要休息的期间究竟应定性为病假还是事假,有一些具体规定。

  在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6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中第1条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由此可见,只要具备申请病假的材料,即有资质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病假单,怀孕女职工因保胎需要休息的,应按照病假处理。

  法定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超过法定医疗期仍需休病假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由于李小姐处于;三期;内,即使法定医疗期满,只要她持符合要求的诊断证明或病假单,仍可以请病假并按法律规定享有病假工资。

  

女性就业保护立法及相关措施

  核心内容:消除女性就业歧视,应该以社会性别为基础,确立歧视的标准,从而在法律上寻求解决之道。由于我国对女性就业歧视的研究尚处在起步阶段,很多问题的探索还没有形成定论。为您整理以下建议,希望有所启发。

  保护女性就业、消除歧视的立法及相关措施:

  第一,修改现行立法,强化法律。首先,修改现有法律中不利于女性就业的有关规定,扩大女性就业范围,延长女性就业期限,实行男女同龄退休制度。其次,在《劳动法》中增加足以保证第13条实施的法律,明确违法者应负的法律得到及时追究。

  第二,进行专门立法,落实《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1条有关妇女劳动女性就业权的法律保障。

  第三,均衡企业负担、推进生育保险制度。维护妇女的劳动女性就业权益最重要的是健全生育保险制度。女性的生育是对社会的贡献,不能把它看作是企业的问题、公司的问题,生育产生的问题也不能让女性自己承担,妇女生育应该得到社会补偿。要逐步建立健全生育保险制度,实行国家、社会、个人的合理分担。

  第四,加大检查、监督的力度。在妇女平等女性就业方面,应该根据需要,加强有关政策和制度的建设,切实发挥劳动监察部门在保护妇女女性就业权方面的作用。

  第五,规定积极行动。参照国外立法例,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积极行动。这种基于原来已经存在的不平等现状而制定的不平等对待措施,是对于原有的歧视性对待的一种积极调整。

  第六,完善、健全非政府组织及其职能。在荷兰,大部分性别歧视发生后,人们往往倾向于选择到平等待遇委员会进行投诉,这不仅是出自对平等待遇委员会的地位与权威的信任与尊重,而且是因为平等委的裁决公开、公正,平等委的工作方式与程序也比法院更具有亲和力、更简便易行。在我国,妇联作为女性代言人,在保护和维护女性权益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但该组织只具有监督权、建议权,而没有相应的裁判权、处罚权,因而在面对性别歧视时,不能进行有效的纠正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