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劳动工伤律师
法律热线:
文章详细

保护女职工权益方式有哪些 国家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

发布时间:2023年9月10日 珠海劳动工伤律师  

 黎恒冲,珠海劳动工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保护女职工权益方式有哪些

  女性作为社会的半边天,社会地位虽越来越高,但是由于传统思想观念的根深蒂固以及女性本身的生理原因,女性在就业方面还是存在或多或少的劣势。所以,我们应该通过各种途径保护女职工的权益,充分调动广大女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今天就带您一起了解下保护女职工权益方式有哪些。

  一、保护女职工权益方式有哪些

  1、转变思想观念,提高对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认识是前提

  对女职工权益实行保护,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宪法》对妇女权益作了原则性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母婴保健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专项法律、法规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做好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既是企业忠诚履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必要义务,也是企业依法治企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必由之路。做好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对企业至少还能产生两个方面的效应:一是能够充分调动广大女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她们在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中更好地发挥;半边天;的应有作用;二是能够通过身心愉悦的女职工,间接地影响其家属,促使其以饱满的热情、良好的心态投入到企业的日常工作中。

  2、完善机制体系,发挥工会女工委组织的重要作用是基础

  工会女工委作为女职工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推动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中负有重要。重视女职工组织建设,积极按照《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相关规定,严格做到;三个同步;。女职工干部作为女职工工作的具体从事者和女职工组织职责的具体执行者,其素质能力的强弱决定着女职工工作水平的高低。

  3、搭建载体平台,激发广大女职工自身的内在潜能是关键

  对于女职工来说,只有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更好的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企业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电子屏、QQ群、微信平台等舆论载体作用,坚持定期组织开展劳动法、妇女法、女职工权益保护知识讲座、健康知识答题比赛等活动,以形式多样的方式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广大女职工的法律素质,真正使广大女职工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帮助她们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女职工的特殊待遇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应享受以下特殊劳动保护:

  所在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6条规定:怀孕妇女禁忌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铍、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的作业。《高处作业分级》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予以减轻或安排其他劳动。对怀孕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定期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所费时间算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

  通过各种途径来保护女职工的权益,促使其以饱满的热情、良好的心态投入到企业的日常工作中来,对社会的进步具有重大的意义。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保护女职工权益方式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它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将竭诚解决您的问题。;

国家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

  核心内容: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尚未完全定型,正在向成熟期过渡。在安排未成年工的劳动时要注意他们的生理特点、过重的体力劳动,不良的工作体位,过度紧张的劳动。

  

  就业年龄的限制

  禁止未成年工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

  对未成年工实行工作时间的保护

  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法律后果

  

  就业年龄的限制

  确定最低就业年龄必须考虑青少年的身体发育状况以及保障他们在就业前有接受完整义务教育的时间。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就业权利,在就业问题上不得歧视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禁止未成年工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

  身体发育还未成熟的未成年工,不能适应特别繁重及危险的工作、他们对有毒有害作业的抵抗力也较弱。劳动法规定,招收录用未成年工应当经过体格检查,录用后也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对未成年工实行工作时间的保护

  为了保障未成年工的正常发育和继续组织他们完成文化技术学习任务,一般对未成年工实行缩短工作日制度,并且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加班加点和夜班工作、对于某些经过批准允许招收16周岁以下的学徒的特殊行业,国家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保护措施。保证他们的身心能够健康成长。例如,1961年5月劳动部就在《关于教工学校学生的学习、劳动、休息时间的暂行规定》中指出,未满16周岁的学生,在进行生产实习时的劳动时间为,每一学年每天不得超过6小时,第二学年每天不得超过7小时,第三学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

  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为保障未成年工的身体健康。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如果发现疾病或身体发育中的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治疗。

  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取消。

  法律后果

  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作了规定。如果企业单位侵犯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权益,一是职工本人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至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非法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二是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就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予以纠正。工会发现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也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对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