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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受伤可否主张工伤待遇 非全日制用工的判别

发布时间:2021年3月25日 珠海劳动工伤律师  Tags: 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受伤可否主张工伤待遇,非全日制用工的判别

 黎恒冲律师,珠海劳动工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受伤可否主张工伤待遇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李某于2009年8月起在某公司担任清洁员,与公司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协议。协议约定,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四小时,月工资1200元,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0年4月的一天,李某下班途中遭遇车祸,遂要求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标准承担赔偿。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李某作为非全日制用工人员是否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主体资格。




  一、相关定义


  非全日制用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上下班途中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里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中指出: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 ’系指职工从居住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路途。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指出:‘在上下班途中’的‘途中’应理解为职工在上下班,包括加班加点的上下班的合理路途中,可以参照路途的方向、距离的远近及时间因素等综合判断.


  3)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解释为: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


  因此,典型的上、下班的途中应该是在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但一概要求职工从住所出发违背情理。从其他合理地点到工作区域,也应当理解为上班途中。


  二、案件点评


  非全日制员工享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该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伤待遇纳入到了法律保障体系。因此,李某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若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应按照工伤保险的标准对李某进行赔偿。







非全日制用工的判别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002年,经过试用期的李某正式成为屠宰场工人,每天凌晨工作3小时,实行计件方式付酬,1年期满后未续约,2006年底,李某因工负伤,次年初,单位通知终止劳动合同。




  1.本案用工形式


  2.违法解约




  1.本案用工形式。屠宰场聘用李某,依约以计件方式付酬,且从2002年签订合同后,李某一直连续在屠宰场上班以月获取劳动报酬,根据屠宰场行业的特点,工人没有节假日和星期休息日,以认定双方系全日制用工形式。


  2.违法解约。屠宰场与李某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已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合同期满后,双方虽未续签,但李某仍在屠宰场上班,是双方对原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李某在工作期间受伤治疗期间,屠宰场通知终止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应依法支付赔偿金。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广东广州中院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60号;杨某与某发行公司劳动争议案;河南郑州中院郑民二终字终字第1589号;某学校与王某劳动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