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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哺乳期享有的特殊待遇 孩子被逼打工,如何保护人身权益

发布时间:2021年3月25日 珠海劳动工伤律师  Tags: 女员工哺乳期享有的特殊待遇,孩子被逼打工,如何保护人身权益

 黎恒冲律师,珠海劳动工伤律师,现执业于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女员工哺乳期享有的特殊待遇

  核心内容:《劳动法》第63条提及对哺乳期女员工的保护,;不得安排女员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以下由编辑为你介绍国家对女职工在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作出的明确规定。

  《劳动法》规定: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哺乳时间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其间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规定了对女职工哺乳期的保健内容:

  1、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提倡4个月内纯母乳喂养。

  2、对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工,应保证其授乳时间。

  3、婴儿满周岁时,经县以上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4、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

  5、有哺乳婴儿5名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哺乳室。

  6、不得安排哺乳女职工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所指出的作业。

孩子被逼打工,如何保护人身权益

  非法使用童工,不仅会影响了孩子的学业,更会对其身体健康、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童工事件不仅折射出监护人监护的缺失、部门执法不严等殊多问题,其伤亡后的索赔也应引起关注,以避免再次伤害。孩子被逼打工,如何保护人身权益关于童工法律的几大问,今天给大家总结一下。

  1、童工在用工过程中发生伤害的如何认定

  童工凡是在用工期间发生伤害的,便有权向监察大队投诉;有投诉,监察大队便应该进行调查,而不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认定;经调查属实,应依法作出非法用工的认定;有了非法用工认定书,童工再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最后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提请仲裁进行索赔。

  2、童工伤亡索赔属于劳动争议还是民事纠纷

  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实践中,因为职能部门较少对童工的身份予以认定导致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机率甚小,遇类似个案,要引导童工收集存在事实用工的证据,其次,要促使监察部门尽职能进行调查,最终根据结论提起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3、以成年人名义进行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能否直接适用于童工

  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是根据童工自身伤情所作出的结论,该鉴定结论的目标对象是该名童工,而非其他成年人;现为了规避用人单位拖延时间、玩程序,应由仲裁机关对案情进行审查,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可直接采用该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论作出裁决。

  4、童工伤亡索赔是否适用过错原则

  童工伤残索赔应按照劳动争议来处理,在用工期间发生伤害纠纷的,在劳动争议中根据不适用过错,而是应当参照工伤保险的规定来处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4条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严格审核劳动者的身份信息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用人单位对冒用他人身份证未查出的,其就未尽到审核义务,就应承担赔偿。